新时代刑事执行

加强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第1张

既要监督纠正“提钱出狱”“纸面服刑”“以权赎身”等违法办案的“乱作为”,也要监督防止“该减刑不减刑”“该假释不假释”“该暂外不暂外”等渎职懒政的“不作为”。该如何正确理解“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项关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标准,如何在个案中真正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刑事执行领域一直探讨的重要问题

□ 郑旭江 傅俊梅 黄维

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基本制度保障。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

为了深入贯彻《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既要监督纠正“提钱出狱”“纸面服刑”“以权赎身”等违法办案的“乱作为”,也要监督防止“该减刑不减刑”“该假释不假释”“该暂外不暂外”等渎职懒政的“不作为”。

但是,该如何正确理解“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项关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标准,如何在个案中真正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刑事执行领域一直探讨的重要问题。

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可否适用假释

罪犯方某某,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2009年至2012年期间,方某某、陈某某夫妇先后以经营湖北省孝感市升丰砖厂、兰溪市升丰塑业有限公司以及在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承包砂石厂缺少资金为由,以承诺支付1%至2%的月息作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叶某某、杨某某等31人非法吸收资金310.2万元,其中支付利息3.836万元,归还本金8万元,后因经营亏损无力归还,除借款担保人代偿还部分款项外,共计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248.364万元。

2021年11月23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出非法吸收的资金人民币248.364万元发还各集资参与人。2023年11月,陈某某因病猝死家中,其死后家庭无经济来源,三名未成年子女只能依靠政府补助和村民捐助救济度日。方某某欲申请假释,尽快出狱照顾子女。

但因方某某的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完毕,未得到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导致假释申请被暂缓。方某某在假释申请被暂缓后,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求助,请求提供帮助。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收到该犯的请求帮助书后,立即开展调查。

在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的协助下,该院向兰溪市司法局、民政局、妇联、罪犯所在户籍地、集资参与人所在地核实情况,并对该犯的管教民警、同监室犯人、罪犯本人开展谈话,审核原审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财产性判项回复函,监狱的再犯罪风险评估表、计分考核表等材料。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鉴于罪犯方某某的三名子女均未满十八周岁,监外无合适抚养人,确需罪犯本人抚养;方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共获得4个表扬289分,202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优秀流水线组长、优秀生产安全员称号,积极履行财产刑,目前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动产和不动产,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兰溪市司法局提出了建议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其表叔张某某愿意担任假释监管人。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综合认定罪犯方某某属于可以从宽适用假释的罪犯范围;根据《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罪犯方某某既符合减刑条件也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下,该院建议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对罪犯方某某优先适用假释。

引入律师参与“减假暂”监督案件办理

本案的难点是罪犯方某某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参与人众多,如果在未得到集资参与人谅解的情况下对其假释,很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故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引入律师参与“减假暂”监督案件办理,提出专业意见。

该院通过“关爱困难妇女巾帼公益律师团”联系了两名公益律师,为方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两名公益团律师向当地相关部门、村委会说明案件原委后,各部门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协助律师与集资参与人充分沟通,经过两周时间,成功为方某某取得在案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同时方某某出具承诺书,表明认罪悔罪态度,承诺若假释回归社会后积极努力偿还剩余金额。在得到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后,检察院向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发函,建议在罪犯方某某既符合减刑条件也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下,对其优先适用假释。

在收到监狱的假释呈报后,考虑到该案的案件性质、家庭情况较为特殊,为确保假释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降低舆论风险,金华市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4月25日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公开听证本案,就是否可以适用假释,听取民意。

此次听证会由金华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钟瑞友主持,邀请省党代表、市人大代表、人民调解员、企业家、退休干部作为听证员,副监狱长方萍介绍罪犯改造表现、发表罪犯出监再犯罪危险性评估意见并发表评审意见,同时听取司法局、妇联、律师、村干部对方某某家庭情况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介绍。听证会上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开展评议,依法作出决定:听证员一致同意监狱对罪犯方某某的假释呈报。2024年5月28日,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女犯方某某已被假释。

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和原则。假释制度本身作为刑事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制度中的人性化与灵活性。而在处理本案时,法官、检察官、司法人员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家庭背景、再犯罪风险评估等多方因素,精确判断是否符合假释条件。这一过程充分落实了“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的要求,不仅注重案件的法律审查,还兼顾社会影响、个案特殊性与司法透明度。

此外,通过跨部门协作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未来和发展。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本案中,“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的理念并不局限于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操作,而是通过跨部门的协调与社会支持网络的构建,形成了一个系统化的案件处理流程。检察机关引入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社会服务部门与民间力量的积极配合、公众听证会的公开透明,均是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的重要措施。

特别是在方某某的特殊家庭情况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司法机关不仅考虑法律上的硬性规定,还结合社会实际和人道主义精神,采用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这种从实际出发、考虑人情的处理方式,展现了司法效率与社会责任的结合,从而避免了法条机械适用所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本案在细致调查与评估前提下,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本案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的高度专业化与细致化操作,为“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奠定了基础。在方某某的假释案件中,尽管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且案件背景特殊,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危害性与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等问题,司法机关依然通过细致分析研判和多方联动,推动案件高质效处理。案件的办理并未单纯依赖法定程序,而是基于情理法的结合,将案件的各个方面纳入考量。金华市检察院和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的联动,司法部门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协作,使得案件办理从一开始的阻力逐渐转化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推力。

(作者分别系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数据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驻省第二女子监狱检察室主任;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