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圣祥
良好、适宜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立命之本、发展之需。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环境法规范的实施予以保障。随着公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公民以其自身行为参与环境法律实施正逐渐成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势力。环境法赋予了公民等私主体利用环境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公民等私主体通过行使环境权利与履行环境义务,将自身环境利用行为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可以有效地促进环境法规范的实施,彰显私人实施环境法的独特优势,推动我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环境法私人实施的理论基础
环境法私人实施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私主体的消极被动守法,更表现为私主体通过对自身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积极推进环境法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实现。环境法私人实施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公民环境权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
(一)公民环境权理论
公民环境权理论是关于公民等私主体是否对环境享有权利、享有何种类型权利、如何行使权利以及如何保障权利行使等理论。公民环境权不仅强调公民对环境资源享有权利以确保自身的生存需求,更强调公民等私主体应当保护环境以实现主体更好地生存和发展需求,公民环境权是集权利与义务于一体的权义复合型权利。公民环境权理论将公民从单纯追求个人利益的“理性经济人”上升为兼顾个人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的“生态理性经济人”,促使公民在利用环境资源时遵循自然规律,积极参与国家环境事务管理,在自身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以自身行为救济或寻求公力救济。
(二)公共信托理论
公共信托理论主张人类生存发展所需的各种环境要素、环境资源应归属于全体国民共同所有,是全体国民的“共通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或损害。全体国民将“共通财产”委托国家及其政府进行管理和保护,但并未放弃对“共通财产”的共同所有和监管,当国家及其政府无法有效保护或侵害环境资源时,全体国民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国家采取保护措施或国民以自身行为保护环境。
环境法私人实施的法律定位
(一)环境法私人实施的法律依据
环境法私人实施以私主体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形式规定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多个环境保护单项法中。尽管现有的规定数量不多且分散,多数权利与义务的实现需要由国家公权力引导或配合,但却是支撑私主体主张环境私益与环境公益享有与救济的法律依据。
(二)环境法私人实施的功能定位
一方面,环境法私人实施有效弥补公共实施的规制漏洞。环境法公共实施易受“规制俘获”或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难以有效监管、救济所有的受侵害环境权益。私主体通过检举、公益诉讼等方式,可有效弥补公共实施的规制缺陷,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另一方面,环境法私人实施有效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私主体或自觉主动或在国家引导下践行绿色低碳生活,积极获取环境信息和参与环境治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或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同时,提升了社会整体的环境法治意识和参与能力,有利于推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的构建。
环境法私人实施的制度完善路径
环境法私人实施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完善的实施制度和保障措施。首先,应赋予私人实施明确的法律权利能力。公民环境权是私人实施环境法的权利基础,如果缺乏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公民环境权,私人实施将成为无根之木。为贴合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体例要求,应考虑在总则编中规定公民环境权。同时,进一步放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司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条件,允许更多社会组织参与,有效释放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自身优势。其次,应完善私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能力。制定更加合理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既要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又要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既要拓展公众环境知情权的行使深度,又要确保公众环境知情权不被侵犯。同时,优化公众参与制度,扩宽公众参与形式、提升参与质效,确保公众能参与、敢参与和参与有保障。举例而言,对于私主体环境检举权的行使,要确保在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的鼓励措施,鼓励私主体行使检举权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合理的人民陪审员选拔机制,确保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并为参与主体提供适当的保障措施,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实效。最后,应为私人实施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能力。大力发展律师职业,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加强对环境纠纷律师的业务培训和奖励扶持,充分发挥律师在环境纠纷化解中的专业知识和沟通技能。鼓励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为环境纠纷律师人才队伍培育后备力量。将环境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大环境法治教育的中小学宣教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交网络,以多渠道和可视化方式持续推进环境法治宣传,引导、鼓励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调动多方积极性共同参与。环境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共同作用,既坚持公共实施为主导,又充分发挥私人实施的多元化、多样性、灵活性优势,形成治理合力以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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