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 通讯员 董漉野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2022年6月,杨某、陈某与罗某共同出资,合伙开了一家花艺咖啡店,3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4个月后,店铺正式营业。经营过程中,杨某负责整个店铺运营、咖啡出品;陈某负责花艺及财务;罗某未参与日常经营,但在店铺开业前介绍过装修施工队,对咖啡机的购买提过意见,并在3人店铺经营微信群中对陈某披露的店铺收支明细、结算表等进行回复。当年12月底,杨某与罗某发生矛盾,杨某退出店铺微信群聊。
2023年6月,店铺结束经营。杨某将罗某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伙协议有效,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剩余资产分配并承担债务,并要求店铺支付其工资。
罗某辩称,3人之间没有明确是合伙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罗某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店铺管理,仅在前期对店铺装修和陈某发布的店铺财务报表发表过意见,因此不能认定3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3人以口头形式达成合伙经营花艺咖啡室的合意,且有共同出资并进行租赁商铺、装修及采购物料等运营事务。从3人微信群聊天记录可知,罗某虽然未参与店铺经营管理事务,但前期介绍过装修施工队并对陈某披露的支出状况回复“收到”。因此,3人已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及合同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3人对于是否支付杨某以及陈某工资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对杨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根据店铺剩余资产、对外债务等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个人合伙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而进行经营,具有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特征。实践中,存在部分个人合伙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仅以口头约定合伙事项。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会结合出资情况、共同经营参与程度、是否有口头协议等因素,认定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本案中,虽然各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罗某已经出资、曾参与前期筹备、了解店铺支出状况,法院据此认定成立合伙关系,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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