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构建一套特殊规范  第1张

中山大学法学院熊晓彪在《法律科学》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证据认定的困境与规范进路》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全面赋能社会各个领域,以机器辅助甚至代替人类进行生产、执行任务、作出决策以及完成智力活动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此背景下,大量由AI机器生成的信息和数据(如大数据分析报告、医疗专家系统诊断意见、自动驾驶数据等)涌入法庭,成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内容。根据机器的智能化特征,结合数据生成机制与表现形式,可将第三代机器证据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GAI)证据。GAI证据主要包括由智能机器生成的电子数据(如自动驾驶信息、大数据证据等)、专业分析报告(如医学专家系统诊断报告、智能检验决策报告等)以及智能机器在与人类世界交互时所形成的内容(如语言文字、影音图像和动作行为等)三大类。第一类就是电子数据,第二类和第三类虽然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化(既有实物,又有言词,还有行为),但其内核仍然是数据化格式的编码。因此,在不改变我国8种法定证据种类的框架下,可将GAI证据纳入电子数据家族,电子数据的审查规则与方法可适用于GAI证据的准入审查。

GAI证据虽具有数据性和虚拟性特征,但表现形式众多、归类困难、证据能力要素复杂、隐性证明力判断较为困难。专门性证据的判断与经验理性之间所存在的技术鸿沟,致使裁判者难以对GAI证据进行有效认知推论,需要借助专家提供标准化解释去填补。因此,可将GAI证据看作电子数据的一个子类别,除了适用电子数据一般规则之外,还需构建一套特殊规范,帮助裁判者对其进行有效审查判断。证据准入与评估的分离及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为GAI证据准入审查与证明价值评估二元递进模式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在证据准入审查阶段,可以通过要素式审查、附条件相关性、技术性鉴真和双重可靠性分析,分别对GAI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有效判断;在证明价值评估阶段,对GAI证据的评估可采用可信性评价“三步三看法”和证明力评估“最佳解释确信法”。

(赵珊珊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