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前,濮牧郅与州监生范姓父子交好,说事过钱,最亲暱。开州有田数顷,价甚廉。范诱郅同卖,而契止范名。后郅罢官将回山右,不能有田,亦不敢言。范遂据其田。索价,延不与,止立一借数百金之券。郅归后,屡命其子来索,范则款之,而与之少许盘费。其子死,无人过范氏问者。今郅之孙徙河南,已中举,贫甚,检旧箧,见范借券,不知为田价也,持券来索,范不理,遂具控。
予阅其券属真,顾年久远,焉知非已还失缴废纸,斥郅刁赖。又念郅英年举人,且前牧孙,久闻范无良,因问:“范曾与人有讼案否?”吏以二十年前叔侄争产案呈。查范监生弟死侄幼,范主家事,比析箸,有田二十余顷,止以数顷与侄。前牧问生:“何以多十余顷?”范手开一单曰:“某处系妻奁田,某处系媳奁田,某处几顷系前任郅太爷田。”族长众证单亦同,盖范既诓郅田,又独专其利如此。遂唤范至,年已八十余,初犹强辩,及以其亲笔单示之,乃俯首无词。以年远,且范家亦落,酌断二百金与郅。
——《折狱龟鉴补·卷六》
解析:证据裁判和诚信诉讼
案例中的范某背信弃义,诓骗和朋友郅某共同购置的田产,企图独吞利益,郅某之孙告至官府。旧案涉及数十年前的旧事,经年久远,诸多往事难以考证,郅某之孙仅凭一纸借据,孤证难以甄别真假,难以令人信服。在此情况下,判案的县令并未武断判案,而是通过查找线索,多方佐证,最终厘清案件事实,体现了其体察民情、重证据、不轻信一方的断案思路,这和现代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有内在的契合。
1.穷尽证明资源,还原案件事实
从诉讼制度的演进历史来看,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的演变历程。而证据裁判原则,是指以证据为事实认定的基本依据,证据裁判原则不仅要求法官必须依据证据而为事实之认定,而且对于一定之证据限制法官为自由心证,如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显与事理有违或与认定事实不符之证据,不得作为自由心证之依据。除此之外,补强证据之有无,及科学证据之取舍,法官亦无自由判断之余地。
古代中国,对于官员裁断纠纷提出严格要求。宋太宗曾诏御史,决狱必须“躬亲”;宋仁宗曾诏内外百司,“听狱决罪,须躬自阅实”;清代规定,“官非正印者,不得受民词”。这说明,办理案件的官员,负有亲自审理案件,积极主动寻找证据的职责。对比现代诉讼制度,关于证明方式、法定证据种类、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的相关立法更为细化,但是古今司法官员在研判案件时重证据的裁判思路是一致的,都要分辨当事人陈述的真伪,通过缜密的逻辑分析推演出案件真实情况,在繁杂的证据中找到关键的切入点。作为本案裁判官员的县令虽然认为事情年代久远,难以证实借据是不是一张废据,但其并未武断地作出判断,而是进行了多方的查证。通过查找当年的旧档,验明借据的真伪,认定借条的真实性,还原案情原貌;通过寻访民情,了解诉讼双方的品德及为人,得知郅某之孙是年轻举人,而范某的品德不良;通过寻觅证人,找到族长出面作证,从证人、证言两方面确定了数十年前的借款事实。对于当下的中国而言,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必须依法尽职履责,只有穷尽证明方式和证据资源,才能使司法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真相,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厘清证据冲突,倡导诉讼诚信
范某从霸占郅某田产,到郅某儿子讨要钱款拖欠不还,诓骗了郅某的田产,又独吞了郅某的利益。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范某还强辩抵赖,提供不实的“口供”,阻挠县官查明事实真相,直到县官拿出范某亲笔所书单据时,方才默认。范某的行为以及强辩,处处透露着不诚信。若范某面对二十年前亲笔开列的单子,仍一味抵赖,则更是难以自圆其说、欲盖弥彰,遭人唾弃。
中华礼法向来崇尚“诚信”两字,这与现代民事诉讼中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言规则都是相通的,既是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查清事实的基本保障,更是营造社会诚信氛围的重要载体。现代司法制度中禁止反言规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之前所作的事实陈述不得随意撤回,这是自认规则的延伸。诉讼诚信原则和禁止反言规则,既是案件诉讼程序安定的需要,也是各方公平行使诉讼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承载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功能。随着社会观念不断地进步以及人民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加深,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在当下的诉讼过程中,应着力将中华法系文明中的诚信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价值观进行对接,提高全民诚信诉讼意识,助力构建诚信有序的社会。
3.加强释法说理,尊崇奉公守法
案例中,郅某之孙在若干年之后,拿出旧据,县令的第一反应是斥责郅某之孙刁钻无赖,认为年代久远,怎知不是一张废据,说明其对郅某之孙是否有权主张该项权利持有一定异议。
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现行法律制度中,时效制度就是该法谚的重要体现,其价值理念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保障财产流动的效力和效率。与之类似的还有除斥期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可能超出了普通群众的常识和朴素正义观,导致司法认知和群众解读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而这正是法治宣传的意义所在。当下构建法治社会,需要广泛开展普法工作,让人民群众知晓、理解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使人们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才能使法律得到人们的尊崇和信仰,引导人们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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