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1张

 西南政法大学陈治在《当代法学》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财税合作机制:法治实践与优化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进入新发展阶段,国家在持续推动东部、中部、西部地区间协调发展的基础上,提出推动区域重大战略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以促进在地区内部具有密切经济利益交往的区域形成一种协调发展水平更高的一体化发展格局。财税法在促进区域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推进新兴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依赖财税法传统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或自上而下给予特定区域税收优惠的方式已难以满足需要。与此不同,区域财税合作采取跨行政区划的、以地方政府间横向财税利益协调为核心内容的新机制,成为财税法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的着力点。
  在现有规范体系下,区域财税合作具备实施依据,并形成了区域财政补偿合作、财政投入合作、税收征管合作、税收分享合作等典型样态。但整体上,区域财税合作仍处于政策指引阶段,法治化发展水平明显不足,面临在财税合作的收支方式上如何处理与财税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在财税合作的纵横级次上如何应对区域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配置的缺位,在财税合作的规范形式上如何实现财税合作软法规范的效力补强与内容约束等问题,引发了亟待法治回应的新课题。
  区域财税合作突破了政府间纵向财政关系调整的制度框架,追求政府间横向的财税利益协调。这种财税治理创新格局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并推动财税法本身的创新发展。就区域财税合作中法定原则面临冲击的问题,应平衡预算法定与财税合作支出义务之间的关系,强化财税合作中的税权控制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面对财税合作中区域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分担上的缺位,应当从纵横不同的维度建立央地层级之间以及地方层级之间的分担机制;对于财税合作大量运用软法而效力难以保障的问题,有必要提供实现硬约束的多种路径,并对软法规范内容设置必要的限制。
  (赵珊珊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