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致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境外架设的网站和平台进行的跨国网络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对国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其发生场所从现实空间转向了网络空间,电子证据成为网络犯罪中的重要物证。然而,境外实体掌握的电子证据具有所有权模糊、提取手段复杂、时效性强等特点,传统的跨境电子取证模式因行政成本高、耗时长等缺陷,难以对网络犯罪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我国跨境网络犯罪治理体系亟须因势而变,以更高效地应对跨境网络犯罪的挑战。
传统跨境网络犯罪治理体系的困境
在司法实务中,我国现阶段的跨境网络犯罪治理体系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传统司法协助体系的低效率
基于国际条约的传统司法协助体系虽然为打击传统跨境犯罪提供了基础,但其程序冗长、流程缓慢,难以适应网络犯罪的高效性和跨国性。特别是在Web3.0时代,跨境网络犯罪往往涉及多国管辖和海量电子证据的移交,传统司法协助体系的效率缺陷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国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力度。
(二)数据控制者的消极配合
各国间罪刑标准的不同,导致同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冲突。例如,开设赌场在我国构成犯罪,但在某些周边国家则不被视为犯罪。这使得我国对境外网络赌博站点的查处难以获得境外主管机关的司法协助。此外,跨境网络犯罪的影响地通常与服务器架设地不同,当地主管机关缺乏打击此类犯罪的内生动力。
(三)公私协作模式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网络犯罪的数字化和全球化特征使各国认识到传统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局限性,因此应积极探索跨境数据取证的公私合作模式。然而,这种模式在程序构建和理论依据上尚不完善,证据收集范围随着理论学界观念的变化和实务需求不断调整,程序合法性备受争议。
跨境网络犯罪治理的规范化路径
为针对性解决跨境网络犯罪的治理难题,实现对跨境网络犯罪的高效打击,应从创新司法协助途径的角度出发,结合现有国际司法协助体系,构建公私协作、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一)规范化司法协助与电子证据固定流程
规范化跨境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司法协助流程与所需材料,并制定互相认可的电子证据固定和移交程序,是提高司法协助效率的重要举措。具体包括:建立适应涉外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简化司法协助的行政成本,明确标准和术语以降低错误率,明确审查要求,最终保障国际间网络犯罪主管机关程序的稳定衔接和效率提升。
(二)加强公私协作体系中配侦机构的监督和培训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配侦机构,应在立法层面积极推进相关资质申请体系与培训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预防和规制侦查权力的不当使用,不断完善监督体系,促进传统主管单位与配侦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司法实践层面,应总结公私协作中的典型特征和突出问题,明确所提取证据的审查要求,促成公私程序之间的无缝衔接。
(三)规制单向跨境电子取证制度
单向跨境电子取证制度是我国现阶段重要的域外电子取证途径,具有高效、便捷的特征,但也存在不尊重他国数据主权的隐患,容易引发争议。主管机关在进行此类证据提取活动时,应严格遵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只能提取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不得擅自调取受保护的数据。
(四)建立、加入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组织,提升国家间互信
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国际刑警组织等区域性合作平台,加强国家间在打击网络犯罪领域的合作,简化审查程序,提升各国主管机关的积极性。同时,积极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制定与实施,凝聚全球共识,推动更深层次的司法合作。
结语
解决传统司法协助体系的效率缺陷,既不能违背尊重数据主权的原则,也不能以降低电子证据的可靠性为代价。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加深,多维度、多主体的跨境网络犯罪打击体系是符合时代特征的治理路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犯罪治理道路,需规范并改进传统的司法协助流程,基于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对分布在多国的跨境网络犯罪采取多方共管、多维度治理的方式,从而进一步完善国际化时代下的网络犯罪治理模式,以保护网络社会安全与数据主权,方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网络安全需求,保障人民财产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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