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发挥服务协议程序性条款的实际效力  第1张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瑄在《法律科学》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的行政法功能》的文章中指出:

互联网平台履行行政职责,实现公共目标,已成为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例,针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售假行为,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下架商品、限制提现以及扣除保证金等措施在制度效果上与行政处罚相似。然而,电子商务平台针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不同于行政处罚,是以平台内经营者在入驻平台时与平台签订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为依据,往往缺乏法律基础。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兼具交易属性与管理属性,交易性规则与管理性规则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作用,具有管理属性的“管理性规则”塑造平台的内部秩序。管理性规则使得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了监管和规范交易行为的职责,从而在电子商务平台内部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发挥着建立规则体系、制裁违规行为以及塑造市场秩序等功能。虽然这些功能与行政法的功能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也存在区别,因此有必要通过市场主体参与行政监管时形成的“国家—市场—社会”三元框架,对电子商务平台履行行政职能的主体地位加以解释。服务协议中的管理性规则可以细化行政法律制度、承接行政执法体系、衍生行政管理权力,促使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从“形式上的协议”转变为“实质上的法”,此亦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行政法功能的成因。

基于上述成因,针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的规制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应对:其一,拓展服务协议的实质审查路径。通过行政监管制度建立服务协议的实质审查机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确保服务协议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通过社会第三方监管为服务协议的实质审查提供条件。其二,发挥服务协议程序性条款的实际效力。程序性条款的制定应当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变化而适时调整。其三,构建服务协议纠纷化解方式。司法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通常被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其四,形成服务协议的权力控制机制,应明确服务协议规则制定权的权限范围,优化服务协议变更与修改权的监督控制机制,对服务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问责机制并确保服务协议的内容符合监管要求。

(赵珊珊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