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文哲
行政争议调解作为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方式,其制度创新直接关系到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争议日趋复杂多元,这对调解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能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完善制度设计:提升调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完善制度设计的核心目标是建立科学规范的调解工作体系,实现调解程序的标准化和调解方式的多元化。
建立科学高效的分类调解机制是首要任务。要以提高调解效率为导向,构建科学的行政争议分类标准体系。根据争议主体、争议对象、争议性质等要素,建立行政争议分类目录,实现争议类型的精准识别和科学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争议,设计差异化的调解规程和工作流程。
完善调解前置程序是重要环节。要以促进行政争议高效解决为目标,科学界定调解前置的适用范围。建立调解前置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确保当事人救济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争议,建立调解前置豁免制度,保持程序设置的灵活性和科学性。
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是关键突破。要以提升调解效能为目标,积极推进调解方式的创新发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化调解平台,实现调解工作的在线化、数字化、智能化。开发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推进调解案件信息的标准化管理和高效利用。建立健全调解案例库,加强典型案例的总结提炼和经验推广,为类似争议的调解提供参考借鉴。同时,要注重调解技巧的创新和调解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健全运行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整体效能
健全运行机制的核心目标是构建高效协同的调解工作体系,实现调解资源的整合共享和调解效能的整体提升。
构建协同高效的组织协调机制是基础保障。要以提升工作效率为导向,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设立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统筹调度各方资源,推动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调解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优化规范的调解程序机制是重要支撑。细化调解工作的操作规范,实现调解工作的标准化。建立健全调解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调解文书的制作、归档和管理工作。设置科学合理的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建立调解终结制度,明确终结情形和程序要求,确保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创新多元化的工作运行机制是发展方向。整合各类调解资源,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网络。建立专业调解人才库,吸纳法律专家、行业专家参与调解工作。推行“调解+法律援助”模式,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建立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多渠道化解。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作用,形成调解资源整合共享、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强化保障体系: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强化保障体系的核心目标是构建完善的制度支撑体系,为调解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监督保障和资源保障。
健全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是根本要求。加快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规章,为调解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赋予其与行政协议同等的法律地位。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增强调解结果的强制执行力。完善调解协议履行监督机制,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是重要保证。要以提升监督实效为导向,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建立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调解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范围。建立调解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调解工作效果评估。实行调解工作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加强资源要素保障是基础支撑。设立专项经费,为调解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建立专业调解人员培养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提升调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立调解工作激励机制,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优化服务机制:提升调解工作的服务质量
优化服务机制的核心目标是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提升调解工作的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创新服务理念和方式是思想引领。要以提升服务质量为导向,将群众满意作为检验调解工作的根本标准,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建立便民利民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参与调解。创新服务方式,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调解服务。
完善服务体系建设是重要内容。要以优化服务供给为导向,构建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建立“一站式”调解服务中心,提供咨询、受理、调解等全流程服务。设立调解工作便民服务窗口,开展预约调解、上门调解等个性化服务。建立特殊群体服务保障制度,确保服务覆盖全面、便捷高效。
建立服务评价机制是有效抓手。要以提高服务效能为导向,完善服务评价体系。制定调解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标准和要求。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完善服务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服务改进机制,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增强群众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行政争议调解制度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维度协同推进。要坚持目标导向,着眼于提升调解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能性,通过制度创新推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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