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得钱某以万金土豪,鸳鸯性悍,蜂虿毒心,鲸鲵大胆,播恶一方,蹂躏四境。胆敢垂涎何氏娟娘,乘其于归预服,爪牙操锋,呐喊持强,夺取罄掳妆奁,虽辨穹庐,未有弃礼义如斯者。夫娟娘已字李氏,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纳采、问名,如礼亲迎,次一醮而终身无改矣。乃遭此强暴,一棒打散两鸳鸯,弃周公之礼,学禽兽之行,俾一女而嫁二夫,是可恕孰不可恕。与其憝恶不殄而致纲常大恶,孰若以一儆百,处以严刑重罚,着杖钱某三十,枷示七天,再禁十年,以禁凶暴,娟娘仍归李氏,以完花烛,此判。
——《陆稼书判牍》
解析:在艺术性判词中融入“情理法”
中国传统司法裁判中所考量的因素并不仅仅是法律事实及法律条文,诸如道德品质、社会身份、形象表现等也被纳入司法考量的视野,从而使得裁判的结果具有了更多的可能性。对于进入司法视野的女性,司法官员往往针对其道德品格、形象、行为而表现出明显的裁判倾向。抢劫新娘案即其中的典型事例。该案中,貌美多才的何氏娟娘经“媒妁之言”和“纳采、问名”等诸多法定婚礼程序,许配给心仪的同县李氏。殊不料土豪恶霸钱某垂涎何氏娟娘之美貌,竟然毁弃儒家礼仪,指使爪牙家丁抢夺娟娘嫁妆并强娶、“强暴”娟娘。陆陇其(字稼书)对该案的处理,可谓情理法兼容,寓情于法,寓理于法,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品质。
1.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古代女子十分注重贞操名节。“贞”的核心就是坚决、顽强、始终如一地坚守道德准则,或坚守这些准则而做的约定,或者说是“以专一为贞”。进入司法视野,未婚女的婚嫁大多与贞操名节有关,这也都成为司法官员关注的重点。陆稼书为清初尊崇程朱理学、力辟阳明心学的重要代表,享有“醇儒第一”“传道重镇”的盛誉。其在“毁人名节判”中指出,“女子以贞操为人生第一事。贞操保持,则乡里钦敬,族党敬仰,否则即不齿于人类”。名节一毁,将无以自立,毁人名节者,无异于害命。在婚姻关系方面,《大明律·户律·婚姻》规定的婚姻成立条件,即“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必须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订立婚书,并依据礼之规定,进行聘婚与出嫁。清代沿袭中国旧有传统,把亲属间的和谐亲睦作为国家秩序的基础。抢劫新娘案中,李氏与娟娘已经进行了法定婚姻程序,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然钱某无视礼法,强抢民女,侵犯了娟娘在古代社会最为重要的贞操名节,因而受到严惩,“杖钱某三十,枷示七天,再禁十年”,还娟娘以公平。
2.“情理法”兼容的法律文书
始于唐代的骈体判决,是天理、人情、法律和谐统一的一种表现形式。判决断案应该既合乎于法律,又合乎于情理。“理”是天地万物之本体,是事物发展的规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固有逻辑。“情”是人情,是人类所共通的情感。法律必然要遵循天地规律,而人情则是解释和制定法律的基准。中华传统的司法裁判与行政并不分开,在古代判词中,援引法律、融以情理的特点被表现得淋漓尽致。古代饱读儒家经典的读书人,通过科举考试后,就自然地将儒家治国安邦的思想运用于司法裁判中。在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斟酌人情,所作之判词法、理、情融会贯通。本案即典型的事例,抢劫新娘案之裁判可谓融“情理法”于一炉之绝妙平衡的艺术性判决。娟娘父亲到官府控告,主审官陆稼书查清案情事实后,作出了“情理法”兼容的艺术性妙判。
3.兼具法律与艺术特征的骈体判决
这篇骈体判词,文采飞扬,法律与艺术融为一体,酣畅淋漓地痛斥了剽悍歹毒、凶恶残暴、“播恶一方,蹂躏四境”的土豪恶霸钱某。对其强抢民女、财物以及破坏礼制的不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以儆效尤。判词不仅反映了主审官陆稼书疾恶如仇、维护儒家婚姻伦理的法律观念,而且判词本身也高度契合了清代的民情民意。判词中“情理法”高度艺术性地融合,使老百姓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充分反映了普通老百姓对拆散鸳鸯,破坏婚姻,致使对“一女而嫁二夫”所导致玷污妇女贞洁情操行为的厌恶之情。骈体判决,引经据典,行文优美,韵脚流畅,用诗一般的语言说情论理断案。写这样的判决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表明裁判者对案件倾注了一定的情感,真正做到在以理服人之外以情感人,春风化雨润物无声,让当事人既能体会到法律的威严,也能感受到法官的真诚。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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