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的施行,将更好地为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根据《条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相对集中实施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职能的活动。
《条例》明确了各有关部门职能职责,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可以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具体实施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时俱进,《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健全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证据收集、执法数据分析等方面的运用,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提高执法业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根据《条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责任层级等基本要素,并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事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应当根据编制依据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不得有的行为,一是使用、毁损已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是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车船停放费、场所管理费、财物保管费等;三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按照规定穿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证件,并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不作为或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处理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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