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法学院雍晨在《法商研究》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数字证券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理解数字证券的内涵是对数字证券进行性质认定和监管的基础。数字证券最初源于数字资产市场中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数字证券发行(证券型通证发行)。这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融资模式,是继首次代币发行之后在社会实践中兴起的新的融资方式。数字证券发行的产品则被称为“数字证券”,是投资者为了获得利润进行共同投资从而取得的一种代表投资权益的通证。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数字证券的内涵逐渐发生转变,数字证券逐渐与数字证券发行相剥离,而回归传统证券与证券数字化之间的关系。在这一视角下,数字证券被学者定义为“区块链技术发展并深度融入金融的必然产物,传统金融与数字技术融合发展的创新产品”。在数字证券概念之下,可解构出“数字资产的证券化”与“证券的数字化”两个概念,数字证券与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是一种相互交叉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数字证券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市场的深度融合,是区块链技术在证券市场的应用。
对于数字证券的发展应采取包容审慎的理念予以积极回应,包容是立足于金融科技的创新优势,激发创新的发展动能;审慎则面向金融科技的风险因素,谨慎考虑风险成因和后果,制定防范措施。
数字证券应当在法律规制体系之下谋求发展。根据规制基本理论,任何规制策略都需要具备4个要素,即规制对象、规制者、规制命令和规制结果,数字证券发行的法律规制体系也需要按照这4个要素来安排。第一,数字证券监管须在传统证券监管的规制体系下进行,这是由数字监管的基本法律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其法律规制的适宜路径。第二,数字证券在规制对象上显现出较大的变化,根据数字证券链上参与主体的特征,明确以平台为中心的多元规制对象。第三,数字证券发行的监管重心,除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置之外,还应当以发行交易平台为主要监管对象,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参与主体进行权责配置。第四,对数字证券的法律规制主要通过行政规制手段展开,强调行政法律规制对金融创新行为的预防治理功效。除此之外,为防范创新口号下的欺诈融资,充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期待利益,需要通过民事责任的救济功能、行政责任的预防功能以及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三者协同治理实现证券法律制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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