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突破了过去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传统参保模式,解决了这一群体“工伤无人管”的困境,维护了这一群体超龄就业的抗风险能力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今年1月1日起,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湖南省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此办法将超龄劳动者、实习生、规培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体系。
“给予特定职业人群工伤权益保障,既有助于增加劳动力有效供给,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又有利于降低单位用工风险及成本,更好推动自身长远发展。”湖南省人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解读《办法》时说。
北京法政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突破了过去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传统参保模式,解决了这一群体“工伤无人管”的困境,维护了这一群体超龄就业的抗风险能力。
超龄用工存工伤认定困境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超龄劳动者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补充。
然而,年龄“门槛”却让这一群体在工伤维权时屡屡碰壁。
2018年,时年60岁的贾某在浙江嘉善某工地务工时受伤,因超龄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缺失等问题,导致他的工伤认定申请被拒。
贾某历经行政诉讼败诉、检察监督介入等,最终通过和解获赔3万元。
类似的案件,在湖南、广东也曾发生过。2024年7月,湖南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曾披露了一起超龄用工工伤认定难的案件。
2019年,年满61周岁的刘大丰(化名)在完成时尚公司安排的送货工作途中发生车祸成为植物人,刘大丰之子刘小华(化名)代其父向桃源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桃源县人社局认为,刘大丰受到事故伤害时已经超过60周岁,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刘小华不认同该决定,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均判决胜诉。但桃源县人社局仍以刘大丰超龄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常德市鼎城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后,审阅了案卷材料,走访了公司员工,确认刘大丰与时尚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5月18日在为该公司送货途中遭遇车祸。该院向常德市人社局发出《委托咨询函》,就刘大丰是否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开展专家咨询,常德市人社局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为促进该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鼎城区检察院分别前往常德市中院、常德市人社局、桃源县人社局、时尚公司走访协调,并进行了公开听证和释法说理,桃源县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和刘大丰一样,在广州工作的陈某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58岁的陈某在广州某公司从事消杀工作期间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公司以“超龄属劳务关系”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最终判决该企业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陈某20余万元赔偿,强调“年龄非唯一标准”,企业需保障未享受养老待遇者的权益。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三起案件折射出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两大困境,即劳动关系认定僵化与工伤保险覆盖率不足。
“有的农民工超退休年龄仍从事建筑工作,受伤后因无劳动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超龄从业者因用工模式复杂、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即使认定为工伤,也可能因平台责任划分争议陷入漫长诉讼。”林丽补充,超龄用工工伤认定困境本质上是现行劳动保障制度滞后于劳动力市场变化的产物,需要通过立法创新、制度衔接和社会观念更新,构建包容性强、权责清晰的工伤保险体系。
湖南明确工伤保险参保与劳动关系的独立性
为了破除超龄等人员工伤认定难的困境,我国多地开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从今年1月1日起,由湖南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明确超龄人员、实习学生、规培人员等特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注意到,这份文件明确“超龄人员”指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的劳动者,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用人单位在参保地为招用的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定人员个人不缴费。
至于用人单位以什么样的额度缴纳超龄人员工伤保险费,《办法》提到,以超龄人员的劳动报酬为缴费基数。
在此基础上,湖南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此外,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从业的,各用人单位可按《办法》规定分别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费。特定人员如果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林丽看来,湖南允许超龄人员在“多重劳动关系”下参保工伤保险,是《办法》的创新亮点之一;《办法》还打破“劳动关系唯一性”限制,允许超龄人员在多个用人单位参保,适应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发展需求;《办法》还能降低企业用工风险,企业可根据实际用工需求灵活选择参保方式,无需因超龄员工数量增加而过度担忧法律风险。
此外,根据《办法》,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为特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若超龄人员从事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工作等,应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并单独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超龄人员实际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如按月领取固定报酬、接受考勤管理等),则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不得仅选择单险种参保。
“这一规定通过明确工伤保险参保与劳动关系的独立性,既保障了超龄人员的工伤权益,又避免了企业利用制度漏洞逃避劳动法责任。企业和劳动者均需准确理解政策内涵,确保用工形式与参保方式合法匹配,从而实现双赢。”林丽说。
从地方试点到制度协同
超龄劳动者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忽视的群体。2021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显示,全国就业人员中60岁以上人员占比达11.3%。
如何破解制度壁垒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民生课题。
近年来,我国多地通过政策创新,逐步打破超龄工伤认定桎梏。
2018年,浙江省率先在部分行业试点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允许用人单位为其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此举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的绑定模式,为超龄人员工伤认定提供了政策依据。随后,广东、江苏等地跟进。
2021年,广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多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单位从业超龄劳动者和新业态从业人员等8类特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广州的相关办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村居两委人员、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从事公益活动的志愿者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可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从业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广东省一样,江苏省也于2021年2月1日开始实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该办法规定,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5年1月1日,湖南、陕西等省也开始出台办法,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明确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标准与普通劳动者一致。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浙江到湖南等地,对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的破冰,既是应对老龄化的必然选择,也是劳动力市场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林丽在接受采访时还补充说,低龄老年人口(60岁至69岁)仍在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已是普遍现象,形成规模庞大的超龄劳动群体。允许超龄劳动者单独参保工伤保险,湖南、陕西等省已作出非常有意义的尝试,但全国性立法仍滞后。相信未来会通过立法完善,进一步推动该制度走向全国,从而覆盖更多的超龄就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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