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涨价情势进行类型化判断  第1张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段宏磊在《财经法学》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的文章中指出:

哄抬价格是价格法规定的一类价格违法行为。在自然灾害、流行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时期或重要的节假日、旅游季、公共活动中开展哄抬价格执法,能起到保护民生、稳定市场、增进公益的功能。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在我国经历了从信息干扰型到囤积居奇型,再到显著涨价型的规范嬗变;在实践中则表现出重政策应急、轻常态治理,重稳价、轻保供的执法规律。

不论是从哄抬价格行为的规范依据还是实践逻辑来看,执法者均越发倾向于将经营者单纯实施的涨价行为纳入查处范围。对哄抬价格的规制已悄然异化为禁止涨价的政策工具,这既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又可能扰乱市场正常的价格规律,诱发政府失灵。应对涨价情势进行类型化判断,以此实现哄抬价格规制定位的重塑。换言之,有必要结合市场规律与法理逻辑,对不同情势涨价现象的发生原因、正当与否、查处依据作出系统界定,并以此为框架,最终研判价格法上的哄抬价格条款所欲规制的涨价范围及边界。常态情势下的涨价是供求规律的自然反应,对其规制应主要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非常态情势下的涨价可诉诸价格法予以规制,但也要为正当范围内的适度涨价构筑“安全港”。

近年来,面对自然灾害应对、公共事件处理等问题,我国的哄抬价格执法适用频率明显提高,其产生的积极效果和潜在风险均应受到关注。我们理应利用这一契机,从中系统性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和完善与价格监管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立足于防范行政权力不当扩张和避免过度干预市场规律的考虑,我国的哄抬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应当依照“情势”“对象”“尺度”三大构成要件进行逐一限定和改进:一是要以非常时期为前提性情势要件,豁免常态情形下的哄抬价格认定。非常时期主要包含应急性非常时期和惯常性非常时期两类;二是要以民生物资为对象要件,豁免对一般商品的认定。民生物资可进一步区分为基础性民生物资和标签性民生物资两类;三是要以不正当诱导涨价或无理由过度涨价为尺度要件,避免哄抬价格执法干预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