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寄希望于人工智能立法  第1张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刘绍宇在《行政法学研究》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数字政府中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规范体系——以人工智能立法为背景》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及产业的发展和数字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工智能在数字政府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程度越来越深,但在提升行政效能和行政质量的同时,也给民主、法治和基本权利保护等公法价值带来诸多挑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将人工智能在法律定位上视为数字时代的行政助手,公共任务民营化的教义学框架便可用于解决上述公法价值的协调问题。

行政助手,又被称为行政辅助人,其概念是在民营化语境下的。民营化语境下行政助手作为一种私人完成公共任务的形式,不再是国家赔偿理论语境下作为一种工具来协助行政机关,而是作为独立的主体自主地去完成公共任务。也就是说,其既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表现为在任务完成上的自主性;又具有较强的辅助性,表现为依然要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且并不具有独立法律资格。公共任务尽管交给了作为行政助手的人工智能,但是其不可逃逸出包括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基本权利保障原则等公法义务的约束,国家仍负有保障其合法有效运行的责任。

为了实现规范数字政府中人工智能的应用,各国政府已初步采取一些立法举措予以应对。但是由于尚处于摸索时期,各国路径有所不同,大致存在行政法规范路径、数据保护法规范路径和人工智能法规范路径三大路径。对比这三大路径,我国未来对数字政府人工智能的规范主要寄希望于人工智能立法。未来在人工智能立法中,应对公共部门人工智能的应用予以专门规范,突出与私人部门的不同。如果说私人部门人工智能立法的重心在于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平衡,那么公共部门的核心则在于解决公共任务交给人工智能完成后公法价值的维持,突出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基本权利保障原则的指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平原则、透明原则和人工干预原则可以明文规定,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予以体现。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人工智能素养的提升,进而在人机合作框架下发挥各自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