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围绕修订草案中的低空经济、旅客权益保护等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意见建议。
鹿心社委员指出,我国低空经济发展正处在起步的关键阶段,促进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在空域划分中对低空经济有所考虑,但在这方面涉及的范围较窄,相关规定也较为原则,建议适当充实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丛斌委员认为,近年来,航班延误是旅客反映极其强烈的问题。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可以免责。但另外一种情况,则是一些航空公司因为航班旅客过少,飞一趟要赔钱,因此选择取消飞行。如果是基于企业经营考虑而延误的航班,要对旅客给予赔偿,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三条中作出相应规定。
程学源委员指出,消费者对民航企业的投诉集中于超售、航班延误和取消赔偿及处置敷衍、选位费不透明不公平等问题。民航企业格式合同的制定及履行,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因此,在立法时应当将相关事项规定得尽可能明确、具体,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能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对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是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包括超售的幅度及相关理赔,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原因告知,赔偿及其他处置措施,座位分区定价规则,旅客服务和旅客投诉等旅客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鲜铁可委员认为,要处理好发展新质生产力与民航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一律禁止无人机的飞行并不合理。建议要分级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用途等制定差异化的管理政策,对于超大城市,划定无人机飞行的禁飞区和限飞区,而非一刀切的全面禁止。在郊区和农村等人口密集度较低的区域,适当放宽无人机的飞行限制,支持物流、农业等领域的应用。
方向委员指出,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开展低空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在通用航空发展中越来越重要,对其定义、标准、设计、生产、使用等作出法律规范,能够更好推动低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作出了系列规范。民用航空法作为上位法,需要借鉴吸收条例施行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从法理上闭环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督管理的链路。对此,建议在第七章通用航空部分,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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