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2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从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情况看,各方面对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高度认同,对草案充分肯定,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于全社会稳定预期、振奋信心、凝聚力量,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民营经济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审议出台。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社会公众的意见,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为进一步突出法治的保障作用,充实完善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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