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范瑞恒

酒后打赌,竟让关系要好的朋友反目成仇。这种赌约到底该不该履行?双方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桌上打赌引发纠纷的案件。

法院查明,2023年11月,胡某与张某等5人相约在胡某家中喝酒、聊天。其间,胡某与张某打赌,声称张某喝一口自家的马桶水,就给张某1万元奖励。随后,胡某将1万元通过转账方式转于第三人保管。胡某本想和张某开玩笑,未曾想张某真按胡某要求喝了马桶水。第三人依约将1万元现场转账给张某。

3个月后,胡某反悔,认为自己不应该因为一句玩笑话就付出1万元的代价,遂向张某提出要求返还1万元,但张某认为自己履行了赌约,拒绝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提出的“打赌”行为发生在喝酒聊天的背景下,且内容有非常明显的冲击性和娱乐性,与其认为这是一个严肃的承诺,其性质更偏向一个戏谑行为,也就是常说的戏言。在戏谑行为中,由于戏谑行为人根本没有效果意思,表示行为只承载着目的意思,而目的意思就是期待受领人认识到其表达的非诚意性,所以受领人认识戏谑行为具有非诚意性是可以预知的。因此该戏谑行为不发生行为人戏言所宣称的法律后果,意思表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胡某提出的“打赌”缺乏效果意思,该法律行为无效,故张某取得的1万元,没有法律根据,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胡某与张某虽然均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格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约定也是两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但两人的酒后打赌行为纯属在聚餐中的一种娱乐行为,而并不是为了实现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该打赌行为亦违反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胡某与张某打赌订立的契约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胡某为受损人,张某为获益人,张某因无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胡某与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案涉打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天津市二中院结合案件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张某返还胡某5000元。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承办法官高卓见庭后表示:胡某与张某之间所产生的纠纷是因打赌所引发的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作射幸合同,“射幸”,即“侥幸”,其意为碰运气,射幸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的某事件的成功与否决定财物的得失。射幸合同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取决于交易对象的幸运;2.双方当事人承受的风险并不对等;3.并非完全的等价有偿;4.具有严格的适法性。

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而射幸合同在这一点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背道而驰,因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本万利,或者毫无所得。同时,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偶然性的特征,当事人之间订立协议时容易违反公序良俗,所以订立和履行射幸合同必须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

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经济、益智或娱乐等目的,经常会就一些不确定的事项进行交易,如打赌、彩票、有奖销售或者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射幸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赌约,另一方反悔提起的本案诉讼,法院最终的判决是按照法律规定,考虑双方的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是拿着赌债、赌约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此时,因赌博或打赌订立的契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均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此时,要求履行赌约的诉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