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利民

毛某某是成都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已经将近三年。2023年2月某天上午,毛某某如常前往公司进行卸货,被坠落的货物砸到,造成左足第一趾近节趾骨骨折、左足软组织挫伤等伤情。经成都市郫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致残程度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后,运输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事宜,也拒不向毛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运输公司表示,要想公司配合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手续,毛某某必须与运输公司签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协议,协议金额仅一万余元,而根据毛某某的伤残等级,其依法应当获得45000余元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4年9月,毛某某到郫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宋思家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接案后,宋律师立即约见受援人毛某某,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了维护毛某某的合法权益,宋律师仔细研究了毛某某的仲裁申请书以及现有的证据材料,归纳总结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思路,并与受援人毛某某进行了充分沟通,解答了毛某某的困惑并取得其认可。

关于毛某某月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由于毛某某的工资通过不同方式发放,宋律师指导毛某某打印完整工资发放凭证。经计算后得知,毛某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200余元,以此标准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毛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约为15000元,而毛某某仅主张了一万余元,因此在庭审前宋律师建议毛某某对该项仲裁请求进行变更。庭审调解过程中,运输公司出示了向毛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证明材料,经毛某某与运输公司核对后确认运输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因此本案不再就该部分费用进行调解。

针对运输公司拒不配合毛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报销事宜的问题,宋律师随即起草了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提交至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运输公司收到仲裁委的通知后,立即联系受援人,表示愿意配合受援人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手续,并向受援人毛某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毛某某表示已于本案开庭前顺利完成了工伤保险报销事宜并获得报销款项。

针对毛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问题,运输公司在庭前表示只愿意支付毛某某一万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毛某某于2024年8月31日与运输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运输公司应当向毛某某支付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四川省2023年社平工资为90220元,月平均工资为7518元,因此运输公司应当向毛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100元。

庭前调解中,宋律师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多次充分的沟通,并与仲裁员交换了意见,最终,运输公司同意向毛某某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000元,该笔补助金已经于2024年12月30日支付给毛某某。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依规经营,尊重劳动者权益,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经济上的损失。同时提醒劳动者在遭遇工伤等劳动纠纷时,要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