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蕊溶
清代设计了严密的秋审程序以杜死刑冤滥。秋审有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裁决,只有拟定情实并经皇帝勾决方可执行死刑。每年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在中央须经刑部不同资历司员初看、复看、总看,分别写就看语。在地方亦需经过臬司审理、督抚提审等程序写就看语,刑部接到外省拟定结果后,将拟定内外不符者汇成各省不符册,又经司议、堂议进行审核议定。至每年八月下旬,九卿、科道、詹事等官员会集天安门金水桥西,对秋审案件进行复核。最后由刑部将本年秋审情实名册上报皇帝,皇帝进行勾决后交付各省执行,至此秋审程序才最终完成。清末律学家吉同钧评价秋审:“其曲折繁重礼节如此周密者,岂不知简易之为便哉!良以人命关系重大,非此不足以防滥,此可见我朝慎重民命、以固邦本之至意。”严密的程序构建,是秋审实现恤刑慎杀功能的制度保障。
清末时人赞道:“秋审制度详核实缓,倍形慎重,每年实予勾决者十不逮一,有死刑之名而无死罪之实。”清代秋审逐级复核、将集体审理和皇帝裁决相结合、将书面审理与提审犯人相统一的程序设计,既彰显了秋审恤刑慎杀的功能,更内蕴了清代司法对于“程序公正”的朴素追求。刻下死刑制度改革主要在于限制死刑适用数量,与清代秋审一脉相承。当今司法实践可借鉴秋审程序设计的合理之处,构建更严密的死刑案件审理机制。具体而言,建议参酌秋审集体审理的司法经验,发挥死刑案件审理中大合议庭的作用,争取死刑判决从多数决之,以发扬司法审理的民主性和审慎性。更须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观念,着力确保程序正义这一“看得见的正义”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落实。这需要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平衡控诉双方的权利和地位,实现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司法监督与人权保障,如此方可推进刑事法治的现代化。
情罪允协:公正裁判功能
清代秋审作为司法裁判的最终一环,主要功能还在于确保个案得到公正裁判,以实现情罪允协、允执厥中的司法效果。乾隆帝曾申明:“秋审为要囚重典,轻重出入,生死攸关。直省督抚,皆应详慎推勘,酌情准法,务协乎天理之至公,方能无枉无纵,各得其平。”为此,秋审着重运用了情理法相结合的裁判方式。如乾隆十一年,在关氏溘死其夫前妻之子刘应周一案中,督抚原拟缓决。但复审官员认为,一查究天理,继母与继子虽有母子名分,但终究与亲生母子有间;二衡量国法,杀人凶犯自应罚当其罪;三揆诸人情,继母非理凌虐继子,有违情理,自应加重处罚,最终此案被改为情实,实现了个案公正。又有“救亲情切”案件,是秋审注重衡情的集中体现。如同治五年张亭一案,张亭用木器致使死者身受八伤,但事起父亲被死者殴打受伤,张亭救父心切方酿成惨剧,乃情有可原,于是此案被入于可矜,实现了情罪允协。秋审司法官虽注重准情酌理,但在法有明文时,亦不会援情而曲法。嘉庆年间有“毛大成杀妻图诈案”与“周景盟杀妻图赖案”两案,案犯均声称病妻系主动求死,他们从旁协助,督抚衡情拟以缓决。但刑部司法官复核时认定,秋审条款规定杀妻图赖入于情实,即应依法裁判,且死者因病痛求速死乃一面之词,不能采信,故而改判二人情实。由此观之,秋审裁判做到了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参照,确保个案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清代秋审追求情罪允协的司法智慧值得在当今司法实践中继承和发扬。当前,法官应在坚持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在审理中合理引入情理因素,并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和充分的事实分析进行释法说理,确保个案审理的公平公正。这能够令判决结果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接受,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最终实现司法从“看得见的正义”向“说得出的正义”的重大转变。
明刑弼教:司法教化功能
清代秋审作为清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渠道,发挥了明刑弼教、化民成俗的司法教化功能。具体而言,一是通过秋审案件的判决实现社会移风易俗。乾隆五年有萧充调戏妇女不成,致妇女自尽一案。此案督抚拟为情实,后九卿复核改为缓决,然乾隆帝降旨申饬:“若将该犯轻入缓决,非所以重名教而端民俗也。”据此改为情实,以正社会风俗。二是通过秋审榜示的施行教育百姓知法守法。在杨张氏谋杀十岁以下幼儿案中,乾隆帝要求判决结果在全国进行榜示,令“穷乡僻壤咸知戕死幼孩,法在不赦”,从而实现“凶暴有所创惩,童稚免于戕害”的社会效果。由此可见,清代秋审程序将明刑弼教之意蕴融于其中,让百姓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不容侵犯,起到了“判决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降低了犯罪率,实现了清代社会的安定有序。
早在先秦时期,《尚书·大禹谟》就明确“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可见在中华法文化中,刑罚一直被赋予教化功能,并绵延至今。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命案发案率最低、刑事犯罪率最低、枪爆案件最少的国家之一。这彰显了司法教化功能的当代价值。有鉴于此,在严格控制和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司法趋势下,建议将清代秋审中的优秀传统司法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增强死刑判决对于各类恶性犯罪的震慑力,培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思想观念,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树立当代社会的法治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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