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程序分流体系的配套制度供给  第1张

武汉大学法学院陈建华在《法治研究》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轻罪治理背景下我国刑事案件程序分流体系之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在刑事司法领域,人们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需求与价值期待趋于更加个性化。从理论上而言,轻罪一般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偏向于追求诉讼程序的效率价值;重罪主要适用普通程序,更加强调诉讼程序的公正价值。换言之,刑事案件轻重不同,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也应有所区别,刑事案件与其适用的诉讼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映射、对应关系。当然,犯罪轻重与诉讼程序繁简之间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对应关系,轻罪也可能因证据繁杂、影响重大或被告人拒不认罪而适用普通程序。反之,重罪即便适用普通程序,也可能因被告人认罪而省略部分诉讼环节。因此,研究刑事案件程序分流问题,必须准确揭示当前刑事犯罪的结构性特征,从整体上把握刑事犯罪结构对诉讼程序繁简分层及其适用比例的制度需求。

在积极刑法观推动下,我国轻罪立法较为活跃,形成了以轻罪为主体的刑事犯罪结构,轻罪治理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时代考题。轻罪治理对刑事诉讼程序适应性的调整、优化和完善提出迫切需求。深入考察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演变以及当前刑事司法现状,可以发现我国刑事案件程序分流体系仍存在诸多与轻罪治理不适应、不匹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刑事程序立法步伐远滞后于轻罪立法步伐、程序分化不足难以满足轻罪案件多元程序需求、程序出罪机制的政策回应型特征致其作用受限、审前程序的分流功能受诉讼程序的结构性压制、刑事案件程序分流体系缺乏有效配套制度供给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应基于体系化思维,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分层、分化,明确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各自的适用范围,形成层次分明、适用条件各有侧重的程序体系;突出审前程序对轻罪分流的重心作用;立足各诉讼阶段的功能特征,合理设定案件分流体量和方式,形成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案件分流机制;加强程序分流体系的配套制度供给,确保程序分流制度得以实际运行并取得预期效果。

轻罪治理既需要刑事实体法进行立法调整,也需要刑事程序法给予立法回应。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加强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是轻罪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引起充分的理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