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赵三与周生友善,约同往南都贸易。赵妻孙不欲夫行,已闹数日矣。及期黎明,赵先登舟,因太早,假寐舟中。舟子张潮利其金,潜移舟僻所,沉赵,而复诈为熟睡。周生至,谓赵未来,候之良久,呼潮往促。潮叩赵门,呼:“三娘子。”因问:“三官何久不来?”孙氏惊曰:“彼出门久矣,岂尚未登舟耶?”潮复周。周甚惊异,与孙分路遍寻,三日无踪。周惧累,因具牍呈县。县尹疑孙氏有他故,害其夫。久之,有杨评事者,阅其牍,曰:“叩门便叫三娘子,定知房内无夫也。”以此坐潮罪,潮乃服。

——《智囊·察智部》

解析:“片言折狱”逻辑推理的司法智慧

古代司法官根据在司法活动中所掌握的一方或双方或证人的一言半语而裁判案件的断案方法被称为“片言折狱”。“片言折狱”一词最早出自《论语·颜渊》:“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意思是孔子说只有子路能做到根据当事人或证人的言辞,就能够分辨真假曲直,从而断明案件。古代司法官们将其作为一种司法最高境界而孜孜以求。本案中,杨评事通过认真核实和推敲案件的每一处细节,根据张潮供词中的一句话,以“叩门便叫三娘子,定知房内无夫也”一语破的。杨评事片言折狱、青史流芳的同时,其善于凭借生活经验和人情事理进行逻辑推理的司法智慧也为今天提供了历史镜鉴。

1.以逻辑推断真相

古代司法官判案常把当事人的口供看作最重要的依据,为此常以刑讯逼供,从而造成了一起起冤狱错案。在这起谋财害命的故意杀人案中,真凶张潮作案手段隐秘又故作误导,而赵三妻子孙氏和周生对赵三的行程安排等又都颇为熟悉,侦破起来确有一定难度。知县查案不知如何下手,于是就怀疑赵三妻子谋杀亲夫。但中国封建社会男女授受不亲,正常情况下,张潮叩门之时应该先问男主人姓名,喊“三官人”才是,但他“叩门便叫三娘子”。杨评事就根据这句显然与常理和生活经验不合的供词,推断出此时张潮已知道房内没有了孙氏的丈夫。其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判断是非,找出疑点,并以此为突破口弄清案情,片言之间就断得清楚明白,深刻体现了在事实认定中运用逻辑思维的重要性。

对法官来讲,司法判断的过程其实就是法律推理的过程,需要不断地穿梭于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把法律规范中的抽象概念对应于具体案件中的要件事实,进而推导出结论。因此,逻辑思维的运用仍然是法律推理的关键所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逻辑推理过程,要证明案件事实,不仅要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还依赖于正确的逻辑思维和判断过程。因此,只有符合逻辑的思维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主观臆断,促使法官作出准确的事实判断。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最终需审判人员进行,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不仅仅是机械的证据规则运用或者是进行简单的直觉推理,而是会借助较为复杂的逻辑推理来认识和使用证据材料,按照良知、理性、经验规则等因素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以及大小进行判断。

2.以情理考察案情

从事司法工作,需要清晰缜密的法律思维和严谨细致的行事风格。法律思维的培养当然离不开法律知识的积累和思维能力的训练,但如果只会埋头啃书本,却不通晓人情世故,对日常生活和社会环境漠不关心,则容易出现偏离,进而酿成冤错案。毕竟法官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依据人情世道与社会心理裁决争议的职业。中国古代诉讼着重强调对案件客观真实性的探求,追求案件的实质正义和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法官断案在需要具备法律知识的同时,更要有依据情理查案的经验智慧。本案中的杨评事就是通过张潮在陈述中的矛盾,依据情理分析判断证据(供词)的真实性,认定其所言是虚假的。

使用情理审案,就要求法官通“情”达“理”。而要通晓世间情理,古代官员通常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习得:一是博览群书。俗话说“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读书能知情理,古代官员往往反复研读经史子集、吏治之书以及当朝律例,读史明智,总结经验,通晓法理。二是亲历世事。即自身去体察所管辖地区和老百姓的情理,从而在审判中准情酌理。在古人看来,法理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必须合乎情理,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司法之人唯有深谙情理之道,方能探寻法理之源,维系刑鼎之威,让人口服心服。

3.以古知今日智慧

对当代法官而言,以逻辑推断和以情理察案都不可偏废。一是应当在研习法理的同时,一并习得情理。既要有底气,严格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坚持逻辑思维和形式理性;也要接地气,深入社会基层、深入人民群众,不断积累经验和实践理性。二是要充分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将情理融入案件事实的判断中进行分析,明确案件当中的不合理环节,从而找出其中的潜在原因,最终发现真相,让人民群众在现代法律世界充分感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法律智慧和法律精神。三是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依法、审慎、稳妥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