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以数据财产转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  第1张

西南政法大学曹泮天在《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10期上发表题为《中国式数据信托的生成逻辑、困境检视及优化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被称为“最有价值的资源”。作为重要生产力和关键生产要素的数据,其与传统要素性质截然不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等特性使得数据要素在开放共享中才能充分实现价值。数据要素快捷、高效、顺畅地流通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要推动数据要素资源快捷流通,进而实现数据要素的价值创造,数据信托是一种可供选择的路径,且一定程度上能够达到理论自洽。数据信托并非个人信息保护或数据安全保障的制度安排,而是一种新型的数据财产管理机制,其对于破除数据要素流通障碍、促进数据价值创造、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有内在的生成逻辑。

建构中国式数据信托必须回归信托本源,秉持以数据财产转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这一基本功能。中国式数据信托是指依据信托原理和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将其数据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其核心是数据财产权的管理或处分,并非重构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我国目前的数据基础制度和信托制度框架下,可能面临着数据信托功能定位模糊、信托财产法律属性不明、信托当事人确定困难等诸多困境,严重制约了数据信托的探索和发展。虽然,数据信托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一定困境,但并不能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而因噎废食,进而否定数据信托的功能优势和实践价值。相反,应努力探寻困境破解之策,探寻中国式数据信托制度的优化路径。在数据确权的基础之上,围绕数据财产价值创造,厘清数据信托当事人,构建数据处理者或控制者为委托人、数据财产权为信托财产、受托人为独立第三方金融机构的数据信托结构,并通过拓展信义义务的外延,确保数据信托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切实防范各类风险,更高效地服务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