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2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迁移。《办法》要求持续优化迁移程序,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明确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登记档案的,迁移期间经营主体可以直接在迁入地办理登记业务。 

根据《办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推进登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登记机关负责本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登记档案管理职责;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登记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办法》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求归档时应当对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页面进行专门标注或者处理,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明确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下载的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逐页标注查询人员相关信息水印标识,防止被非法利用;规定查询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用登记档案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对损害登记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办法》将于202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