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征明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在司法办案中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下简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蕴含着深刻政治哲理、法治理念和现实需求,也是法官办案的努力方向、目标要求和方法策略。面对复杂形势、繁重任务,人民法院坚决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政治责任、法治职责、社会职能,正成为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发展动能。
“三个效果”之间不是零和博弈、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内在贯通、相辅相成的。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就案办案、机械办案,释法说理、判后答疑不到位,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等现象,极易引发衍生案件、涉诉信访、网络举报等负面影响,甚至导致“办理一案、质疑一串、差评不断”的被动局面。那么,如何在司法办案中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呢?
第一,必须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法院铁军。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一体推进法院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设。要把讲政治贯彻到法院工作各方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确保政治忠诚,准确把握司法规律。要有“建功有我”的大局意识,主动服务中心工作,聚焦主责主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守案件质量“生命线”,让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司法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要有“无私无我”的磊落胸怀,善于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确保工作不掉队、不走偏、不变样。要培养系统司法的理念,坚持守正创新,紧盯重点领域、重要节点,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做到明责担责、履职尽责,注重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事心双解,通过在办案过程中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和谐”的价值追求,切实让公众感受到司法审判工作的温度。
第二,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裁判思维。要牢固树立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意识,善于从政治上看,精于从法治上办,全力以赴把定分止争工作做深做实。要认识到具体案件背后是涉案企业、个人的难事,针对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合理、有效的价值判断,如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在司法办案中,不仅要拿“显微镜”看案件本身,抓住关键、找准重点、解决矛盾,还要拿着“望远镜”,跳出审判看审判,跳出法院看法院,平衡好个案与整体、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做好群众工作,在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基础上,让个人利益服从于公共利益和工作大局,在把握全局中推进司法审判工作。针对复杂疑难案件,探索建立“四层五环节”调解机制,“四层”指的是案件承办人、庭长、分管领导、院长,“五环节”指的是立案、审判、执行、破产、信访环节,通过“关键少数”下沉基层调解矛盾纠纷,促进“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唯有如此,才能满足社会之需、民众之盼,才能干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干到老百姓心坎上。
第三,必须始终保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如我在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诠释,强调的是身份角色的转换,要求法官多听取民声民意,多站在案件当事人角度思考问题。每一名法院干警都要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来办,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好司法审判工作。要保持良好的司法形象,态度谦和、言语文明,精准辨析当事人诉求,通过优化诉讼服务,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法律的自由裁量空间内全力寻求“双赢多赢共赢”。“如我在诉”理念一方面要求法官全面准确认定事实,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司法公正的根基;另一方面,一些案件当事人能够提交的证据有限,如果机械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裁判,明显与老百姓的朴素正义观不相符,社会效果必然不好。这个时候就要求法官穿透条文字义、表面合意、表面证据,准确把握当事人的真实诉求、认定真实法律关系,用好诉讼法规定的依职权调查取证,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握好调解工作的时机和方式方法,并通过巡回审判等增强司法服务的普惠性,积极回应老百姓司法需求。
第四,必须做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司法审判则是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利器。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要统筹好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关系,做到“办案”与“治理”并重。要在依法审判的基础上,找准参与社会治理的着力点,深入分析案件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积极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补齐治理短板、堵住治理漏洞,真正实现“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要树牢“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萌芽状态;裁判文书要准确释法说理,增强说服力和公信力,树立正确的裁判导向,为社会呈现正向司法价值选择;要做细判后答疑工作,善于从情理法多角度解答当事人疑问,确保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让群众赢得明白、输得信服,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精心筛选、及时公布社会关注度高、“三个效果”好的典型案例,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述“小案件、大道理”,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全社会的行动准则。
发表评论
2025-02-17 14:24:46回复
2025-02-17 09:49:27回复
2025-02-17 14:23:20回复
2025-02-17 09:41:38回复
2025-02-17 07:54:38回复
2025-02-17 16:22:03回复
2025-02-17 16:37:52回复
2025-02-17 14:28:42回复
2025-02-17 15:37:29回复
2025-02-17 17:17:52回复
2025-02-17 08:03:59回复
2025-02-17 10:43:39回复
2025-02-17 10:21:03回复
2025-02-17 13:26:45回复
2025-02-17 15:27:49回复
2025-02-17 15:35:32回复
2025-02-17 12:40:48回复
2025-02-17 12:27:18回复
2025-02-17 13:31: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