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若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月1日实施。《解释二》内容丰富,既有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有司法审判的新思路,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而且将对婚姻家庭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在笔者看来,最值得关注的亮点之一是,对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约定之外的各种家庭协议给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裁判规则。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内部关系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安宁。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个人权利意识和人格独立意识在不断增强,婚姻家庭理念和家庭关系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以协议的方式处理家庭问题是现代家庭关系的新特点。家庭协议具有灵活性,既能适应多样化的夫妻财产关系和生活方式,也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需求。然而,身份关系具有伦理性、非财产性的特征,与身份、情感和公序良俗密不可分,不仅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还会影响到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约定之外的家庭协议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家庭成员之间签署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直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难点问题。
对此,《解释二》根据民法典相关立法精神,针对不同类型的家庭协议给出了具体的裁判规则,一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就身份关系签署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假离婚行为既破坏了婚姻登记制度,还会给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解释二》的规定,不仅重申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也彰显了司法对假离婚行为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否定态度。
二是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给予房产的性质不是单纯的赠与,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双方的约定。由于当事人签署的给予对方房产的协议,大多是建立在婚姻关系成立、维系和增进双方感情基础上的,因此,《解释二》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财产的归属和补偿标准,以此保障个人财产权益与婚姻期待利益的平衡。
三是明确规定在夫妻离婚协议与债权人利益冲突时,不能简单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合理的判断,应当考虑离婚协议的特殊性,结合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事实,严格把握撤销标准。这一规定旨在强调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特殊性,人民法院需要结合债务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实现婚姻家庭和交易安全的均衡保护。
四是明确离婚协议对离婚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反悔,另一方请求按照约定履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等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都不能单独撤销其中的一部分内容。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和契约精神的价值追求。
除此之外,《解释二》明确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夫妻一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家庭的意思自治,维护诚信原则的贯彻落实。
《解释二》基本上涵盖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家庭协议的纠纷类型,填补了家庭协议效力的法律空白和不确定性,体现了司法动态适应社会现实、解决实际问题的独特功能,为统一司法审判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可以说,在尊重家庭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避免以家庭协议的方式损害对方、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平衡个人财产权利与家庭责任、婚姻家庭与交易安全,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实现更为公平合理的裁判结果,是《解释二》所追求的重要目标。相信新的司法裁判规则对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社会安定有序,维护家庭伦理、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发表评论
2025-02-16 03:41:54回复
2025-02-16 00:49:55回复
2025-02-16 04:20:26回复
2025-02-16 04:29:1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