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编造散布传播涉企虚假不实信息、蓄意造谣抹黑企业的现象屡有发生,这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污染了网络氛围、破坏了营商环境,有些甚至会加剧社会的撕裂和对立。当前,多个相关部门已经积极行动起来大力整治涉企网络谣言,也取得了良好成效。日前,法治网研究院邀请了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工作委员会主任常利民、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吕来明、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王立梅、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倩、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正志,围绕涉企网络谣言如何治理的相关话题,展开了一场深度对谈。
法治网研究院:近些年,涉企网络谣言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您认为这些涉企谣言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吕来明:近年来,在网络中出现了一些传播涉企虚假不实信息乱象,或以舆论监督为名蓄意造谣抹黑企业的言论。这些行为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营商环境,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涉企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可以说多种多样。其中一些是行为人为了博取流量,聚拢粉丝,然后进行商业推广或者是带货等活动变现;还有一些是竞争对手雇佣水军,恶意攻击诋毁其他企业;此外还有行为人和特定企业之间因为纠纷,为了泄私愤而进行攻击抹黑;甚至还有一些自媒体蓄意编造涉企网络谣言,意图进行敲诈勒索的。
张倩:涉企网络谣言的形成和扩大有多方面原因,比如引入了一些新科技、新手段等。我想重点谈谈“AI谣言”,其黑灰产业链扰乱了网络信息传播秩序。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工具日渐普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炮制虚假不实信息在互联网散布,赚取关注和流量牟利的“AI谣言”黑灰产业链迅速兴起。
我们发现,“AI谣言”黑灰产业链严重扰乱网络空间信息传播秩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AI谣言”数量庞大且具有高度拟真性,导致信息真伪混杂,诱发严峻的虚假信息风险。“AI谣言”制造者通过AI软件输入关键词,对网络中海量真实存在的音视频、文字图像等内容进行针对性提取,并定制化生成虚假信息。信息内容接近真实和客观存在的水平,拟真度高、迷惑性强。大规模且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涌入网络,网络受众对网络谣言的辨识度降低,极易掉入以假乱真、虚实混杂的“信息陷阱”。
二是“AI造谣”门槛及成本低,极易成为不法分子吸粉引流、开展商业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互联网内容平台根据用户点击量、阅读量给予创作者奖励,为吸粉引流,部分造谣者在AI工具辅助下编造虚假信息进行商业炒作,为电商平台产品销售引流,甚至炮制涉企不实信息,恶意抹黑企业形象,严重破坏营商环境。
三是造谣行为隐蔽,侵犯多重权益,治理难度较大。“AI造谣”是基于大量训练数据的模拟结果,数据源难以追溯;此外,造谣行为涉及深度伪造、内容精准分发等技术,需要抓取、运用用户身份信息、网络行为数据、生物性数据等行为,对公众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多种个人权利的潜在威胁和直接侵犯。如采用深度伪造技术将具有可识别的核心面部肖像抠出、替换的“AI换脸”造谣,涉及人脸监测、人脸关键点定位、人脸特征提取等多项技术。未来还需通过技术手段等进一步加强对谣言的有效识别和源头防范。
法治网研究院:编造涉企网络谣言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哪些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主要有哪些规定?
王立梅:针对涉企网络谣言的治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很健全的,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享有的社会评价,既包括企业的整体形象,也包括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口碑。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597号案例),该罪名中的“他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特定性,但对这种特定性的理解不能过于僵化,侵犯一个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以构成犯罪,如果侵害了一类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社会危害性更大,举轻以明重,自然应当构成犯罪。此外,本罪不以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作为构成要件。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尤其值得注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法治网研究院:如何识别涉企网络谣言,它们具有哪些特征?
吕来明:一般来说,明显的侮辱、诽谤、攻击企业的言论并不存在识别的难题,只要加强审核监测,发现以后即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倒是一些以舆论监督为名的造谣侵权言论,有时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不过,它们也具有一些特征,其中包括:
一是所陈述的“事实”并非客观完整有前因后果的基本事实,而是以移花接术、断章取义、随意取舍拼凑的“事实”作出负面评价。
二是对以往发生且已经处理过的涉企事实重新翻旧炒作,任意扣帽子定性,编造或夸大相关事实违法性和危害性。
三是利用部分企业经营中的问题,制造对立情绪,以“不良资本”“剥削压榨”“卖国”等极端化言论给企业贴上负面标签,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攻击民营企业、平台企业,进一步煽动舆情。
法治网研究院:对于如何有效治理涉企网络谣言,您有什么建议?
常利民:治理涉企网络谣言是一项综合工程,通过法律手段是根本之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涉企言论不能突破法律红线。
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社会正气、优化营商环境,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向涉企网络造谣者“亮剑”,各方力量协同起来共同治理涉企网络谣言乱象。
王正志:我特别想提醒的是,针对涉企网络谣言,传统“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不能滥用。事实上,有些时候,对于某些网站平台而言,“避风港原则”反而成了免责的挡箭牌,“避风港”甚至演变为“安全港”。不见自己认可的通知,就不删除;甚至先纵容,等通知,再缓慢删除。因此,治理涉企网络谣言,建议司法机关在适用“避风港原则”时也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不断丰富补充新内容和新要义。
嘉宾简介
常利民
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工作委员会主任
工信部科技司原副司长
吕来明
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电子商务法研究院院长
王立梅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张倩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
王正志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沈仲亮
发表评论
2025-02-11 21:08:41回复
2025-02-11 11:22: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