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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旨在推动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回应地方关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 本报记者 张维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践中存在的各地对于显著轻微案件、简单案件和重大案件判定原则和办案要求不明确、赔偿磋商有关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与行政执法衔接不够充分等问题,有望在《意见》出台后得以解决。

例如,针对与行政执法衔接不够充分的问题,《意见》提出,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常态化联络、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调查联动等内容,特别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筛查、调查、赔偿责任履行情况与行政执法立案、执法调查、案件法制审核、作出执法决定等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

推动解决问题 回应地方关切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过两年试点后,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部署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22年,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13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推进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零起步,经过一系列探索,制度体系已基本构建,完成了《改革方案》提出的阶段目标。”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截至2024年底,累计办案超过5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300亿元,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强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了要求。

近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如前所述,存在一些问题。如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所说,《意见》旨在推动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回应地方关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优化办案程序 形成制度合力

通观《意见》,总共十八条规定,涉及多个实践中所关注的问题。

《意见》规定了索赔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或机构。明确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意见》对案件办理程序进行优化,提出要求。其中,《意见》第三条明确了可以不启动索赔的情形;第六条明确在开展鉴定评估时,要求鉴定评估机构和专家按照技术标准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第七条规定了赔偿协议的内容,增补了磋商不成的两种情形;第十四条列出了3种无需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形,避免“一刀切”。

《意见》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判定原则。针对《管理规定》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例如,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案件进行了细化;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进行了细化,并提出可以采用简易评估程序,对参与简易评估的专家,提出了选取条件和工作能力要求;明确了属于《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重大案件”的5种情形。

《意见》包括了与行政执法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等其他内容。而这也正是《意见》的亮点之一。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意见》的主要亮点在于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地方“减负”“增效”。

具体来说,一方面通过明确可以不纳入线索筛查范围的情形、可以不启动索赔的情形、无需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形,减轻地方工作负担。另一方面通过以下措施提升索赔工作效率:一是对案件繁简分流,分类施策;二是完善磋商不成的情形,解决“久磋不决”问题;三是统一规定《管理规定》提出的重大案件范围,推进重大案件办理督办;四是强化了与行政执法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推动形成制度合力。

在强化和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方面,《意见》与2020年发布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相比,新增了有关部门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对接的规定。提出部门或机构在启动调查、磋商、诉讼、修复、申请强制执行时,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相互配合,与环境公益诉讼互相支持、相互补充,共同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具体来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时,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监督;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鼓励替代修复 强调效果评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目标,《意见》对于做好修复“后半篇文章”,提出了明确要求。

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将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两种情形,而后者是工作中的难点。对于可以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做好监督等工作。对于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明确鼓励开展替代修复,提出构建替代修复项目库、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统筹使用赔偿资金,有助于推动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得到有效赔偿。同时,对赔偿协议签订前,赔偿义务人主动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情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关于修复效果评估,《意见》一方面明确将修复效果评估作为必要内容纳入赔偿协议,强调了修复效果评估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增加了可以不组织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3种情形,有的放矢,避免地方在实践中盲目“一刀切”。

据了解,《意见》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贯解读,让各地充分了解《意见》,正确适用《意见》。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召开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会,对各地进行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同时指导各地做好线索筛查、案件办理、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工作,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广地方先进工作经验,针对性开展指导帮扶,解决地方遇到的工作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