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小珊 黄华雲
■ 案情概述
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寻找兼职,并认识了华哥,华哥称刷单需要银行卡转账,并以高额手续费引诱刘某出借银行卡。在2024年5月至9月期间,刘某将自己的5张银行卡出借给了华哥,这些银行卡的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75万元,其中涉及受害人被骗的资金高达70万元。刘某在华哥等人的带领下,到柜员机取出部分款项后交给华哥。刘某通过出借银行卡获利数千元。
■ 法院裁判
审理期间,刘某向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刘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赔偿了部分被骗人员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被扣的5张银行卡和1台手机作为作案工具被没收,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被骗人员。
■ 法条解读
日常生活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常见行为包括:出借、出售银行卡及手机卡,以及协助他人进行非法资金提现等。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律师短评
本案中,刘某因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不仅触犯了法律,也给他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考虑了刘某的自首、认罪认罚、退赃赔偿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更不应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同时,对于已经犯罪的人,只要能够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法律也会给予相应的宽大处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系广东鼎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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