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后一天,中国体育事业守正创新,又向前迈进一步。当天,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中心正式揭牌。此后不久,一则与体育仲裁相关的新闻再次引发业内关注。据“京法网事”1月21日消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作出裁判,依法驳回其申请。该案系2022年新修订的体育法实施后,全国首例涉体育注册权、注册优先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体育领域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体育仲裁是新修订的体育法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弥补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不足的重要制度安排。据了解,近年来,随着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在我国由体育大国、奥运强国迈向体育強国的进程中,体育领域纠纷也呈明显上升趋势。但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体育领域的纠纷,缺乏适当的解决途径。

新修订的体育法新设体育仲裁章节(第九章,共10条),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地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体育法第九十二条采用“列举(含兜底)+排除”的表述方式,对可以申请体育仲裁的范围作出规定。其中,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属于体育仲裁范围。显然,这一款的第三项是兜底表述。

同时,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这样的规定,为其他仲裁机制参加解决体育领域某些纠纷留下了足够充分的空间。

体育法第九十二条两款均未提及、未列明的体育领域其他纠纷、争议、案件等,仍然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纳入体育仲裁范围,甚至不纳入任何仲裁范围。体育领域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侵权类及伤害类纠纷等,如果诉诸到法院并被法院受理、立案,则相应地依据刑事、行政、民事等相关法律审理。

可以说,2022年修订后的体育法,从法条上厘清了解决体育领域纠纷的几条路径及其功能、效力。按照体育法的新规定,对于通过已有成熟的纠纷、争议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体育领域纠纷、争议,就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成熟机制解决。

在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看来,体育领域的纠纷是多样的,其解决途径也必然是多样的,至少应当包括五类途径:一、体育组织内部机制解决;二、体育仲裁;三、适用仲裁法的仲裁(主要是体育商事仲裁);四、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仲裁;五、法院诉讼。

多地已成立体育商事仲裁机构

近两年,在中国体育仲裁机制创建、机构组建并逐步开展工作的同时,体育商事仲裁机构也在陆续组建和发展。

不久前,西安仲裁委员会体育商事仲裁院在北京主办了仲裁助力体育事业发展研讨会。记者在会议中了解到,西安仲裁委员会在国内首开先河,建立体育商事仲裁院,带动了其他地方仲裁机构着手成立体育商事仲裁机构。目前,成都、上海、海南、哈尔滨、七台河等地仲裁委员会分别成立了体育商事仲裁机构。国内其他一些仲裁机构也开始关注体育商事仲裁。2024年,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在香港主办了一次交流活动,主题是“仲裁:解决体育商事纠纷的利器”。 

体育商事仲裁具有专业、灵活、高效、保密等特点,应当成为解决体育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这种认识,基本已成当前业内共识。在前述研讨会上,北京体育大学产业管理集团总经理张强强明确表示,当前体育企业面临着因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而遭受巨大损失的发展难题,迫切需要了解法律风险防范及解决途径,仲裁正是化解该难题的最优选择。

刘岩强调,体育商事仲裁属于仲裁法规定下的纠纷解决机制,体育商事仲裁是商事仲裁的一部分,不是体育仲裁的一部分。

他告诉记者,虽然已经有一批商事仲裁机构,正在关注和重视体育商事仲裁,但这方面专门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多年来,各地仲裁机构受理体育领域商事纠纷的案例并不多,且混同在一般的商事仲裁之中,有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很不足。

刘岩表示,相对于一般的商事仲裁,体育商事仲裁有什么独特之处和规律,体育规则和惯例在体育商事仲裁中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等等,仍未见到深入论述。 

刘岩明确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强研究,吸纳体育商事仲裁研究成果;二是加強宣传,拓展体育商事仲裁业务;三是加強合作,推进体育领域纠纷多种解决机制协调发展。

体育商事仲裁规则适用问题亟待研究

刘岩特别指出,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范围也包含了体育商事仲裁,这与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有明显区别。对于国际体育仲裁院做出的体育商事仲裁,既值得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关注,也值得国内体育商事仲裁机构研究,甚至可以尝试借鉴在这方面已有的实际案例。

比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与北京某足球俱乐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时,依据《纽约公约》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再比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西班牙籍某教练与泰州某足球俱乐部订立合同为综合性商事合同关系,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符合我国法律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条件,裁定承认并执行。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宫晓燕曾在东京奥运会期间,作为中国奥运代表团的律师随团出征。她指出,时效性是体育与仲裁的天然契合点,与其他类型仲裁不同,体育商事仲裁规则的修订与完善,既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还要充分考虑行业惯例。

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所长姜涛认为,体育商事仲裁的发展应聚焦主流职业赛事,以扩大影响力,促进体育纠纷的及时解决。

体育领域纠纷解决需要各方加強合作

体育仲裁机构要想扩大影响力、开拓业务,很需要各仲裁机构之间加強合作,共同推进体育领域纠纷多种解决机制协调发展。

在刘岩看来,关于体育商事仲裁的业务合作,至少应有两重含义。其一,各地体育商事仲裁机构之间应当互通信息,形成合作机制,共同推进体育商事仲裁业务。其二,体育商事仲裁机构与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彼此协调,合作衔接,相互促进。体育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后不久,派员分别拜访了国内多家著名的商事仲裁机构,这正是双方合作的起步。

刘岩认为,体育仲裁是独立的仲裁制度,且与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相互平行。体育商事仲裁不属于体育仲裁。对此,学术界、实务界都有明确共识。同时,体育仲裁和体育商事仲裁,也是彼此相距不远的临近业务,这是现实情况,不应当无视或否认。

当前有些商事仲裁文件中包含了对体育仲裁的论述,反映出体育仲裁和体育商事仲裁也许存在着某种重要关联,值得认真探讨。刘岩介绍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数次提及了体育仲裁事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支持和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典型案例》中也包括了对体育仲裁案例的司法审查。

刘岩表示,体育法关于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兜底条款和排除条款,在面对某些特殊案件时,似乎存在着受案范围界限不清的问题。对此,很期待立法机关颁布立法解释、司法机关做出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的仲裁司法审查。他认为,在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审查之前,无论是体育仲裁委员会,还是体育商事仲裁机构,都可以积极尝试,逐步积累个案经验,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提供实证支持。(余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