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陈洪磊在《法学评论》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数据治理的公司法回应》的文章中指出: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可以评估当下可能性和预测未来趋势的重要生产要素,但也潜藏着新的社会风险和治理难题:数据泄露、数据窃取、数据滥用、数据垄断等愈演愈烈。如何进行数据治理,在防范数据风险与促进数据利用之间寻得平衡,成为当前各国法律规制的重要议题。在制度层面,我国通过制定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数据风险的行为类型、法律责任等予以规定,立法体系日趋完善。在理论层面,学者们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国际法等多法域展开对数据风险的规制研究,具体研究焦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数据的宪法保护、数据确权与民法回应、数据犯罪治理、平台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调控、数据风险的行政法监管、跨境数据传输的法律规制等。
事实上,数据价值的实现依赖价值链上的三大构成,分别是基于数据本身的公司、基于技能的公司以及基于思维的公司。由此可见,公司依然是数据搜集者、控制者和利用者的主要表现形式与组织载体。而数据价值的实现与数据风险的产生均始于公司机关的决策与公司内部的治理。既有研究虽然已经从多部门法角度为数据风险规制贡献了智识,但均停留在公司“表面”而未实质渗透至公司“内部”,欠缺公司法的回应策略,难以达成数据风险标本兼治的目标。公司法回应数据治理可以修补数据风险规制链条的断裂,主动填补数据治理的规范漏洞,形成数据治理的合力与数字经济的全球竞争力。
数据公司具有智力资本明显化、公司目的多元化等特征,但我国现行公司法未能较好地回应此类公司的新特质与新要求。对此,在数据公司治理结构设置方面,公司法应当全面性地改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治理机构,配置多元选项,允许公司在立法者设定的基本要求之上进行自治改造,架构起公司法回应数据治理的“骨架”。在数据公司治理机制配置方面,公司法应当更新信息披露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营造公开透明、智力资本受尊重、主体义务与责任机制夯实和数据社会责任践行积极的公司内部治理氛围,填充公司法回应数据治理的“血肉”。
提升公司法的科技含量,既是数字经济多元协同治理能力提升工程的重要一环,也是现代公司法从商品经济逻辑迈向数字经济逻辑、不断适应数字化发展的自我革新。
发表评论